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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法院推行武汉首个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6-10-17 06:17人气:

原标题:江岸法院推行武汉首个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新模式

(记者刘畅、通讯员姜泰阳)7月8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与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共同签署《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资金账户监管合作协议》,在武汉市率先推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新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江岸区法院制定《执行案款提存公证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需要进行提存的执行案款范围、提存账户的使用和监管、执行案款的发放和领取及双方权利和职责等内容。这一机制的建立创新性地解决了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发放影响执行案件办理质效的难题。

据介绍,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后暂时无法正常领取的执行款且满足案款提存规定条件的情形,公证机构受理提存公证后,江岸区法院将执行款项提存至公证机构的法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提存受领人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一并提供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在收到提存款项和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出具《提存公证书》。

公证机构出具《提存公证书》后,需向提存受领人送达《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及时告知其领取提存款的时间、期限、地点和方法;提存受领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向公证机构提出书面领款申请,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报请法院审核后,由公证机构向提存受领人办理领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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